据安徽商报报道,恋爱期间,男女关系亲密无间,互赠财物行为较为普遍,而当双方分手后,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呢?7月30日,绩溪县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类似纠纷案件。
恋爱时转款154万 分手后打官司
吴先生与方女士于2019年1月相识,随后确定恋爱关系。恋爱期间,双方相处融洽,吴先生多次向方女士转账汇款。
2019年7月至10月,吴先生先后向方女士转账154万元,其中125万元应方女士要求转账至方女士弟弟小方的账户,欲以小方名义购买双方婚后住房一套。
随后小方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,支付定金50万元。后因未正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该50万元开发商不予返还。
同年10月,吴先生与方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,但双方一直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2020年初,双方因产生矛盾后分手,吴先生要求方女士返还上述154万元,并支付相应利息,同时要求小方对其中的1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方女士认为,上述款项系作为彩礼的赠与,且已在双方交往期间消费完毕,双方分手吴先生存在过错,故拒绝返还。但吴先生认为154万元中只有20万元为彩礼,其余款项均为购房款。双方争执不下,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方女士和小方诉至法院。
结合普遍认知断案 判女方返还125万
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,吴先生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,应根据民间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,适度作出区分认定和不同处理。
方女士称吴先生给付的154万元均为吴先生承诺的彩礼,但未就此举证证明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依法认定154万元中20万元为彩礼,余下134万元与双方缔结婚姻有关,该笔款项数额巨大,结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,考量双方房屋未实际购买、交易失败等客观因素,应认定此134万元与男女恋爱期间发生的日常性、即时性消费无关,且上述款项并非生活性必须消费和支出的款项,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。
鉴于此,方女士未与吴先生缔结婚姻,其作为受赠人理应向吴先生返还获赠的大额款项。但购买房屋产生的定金损失50万元应当由双方分摊。关于彩礼部分,考虑到双方恋爱的时长、消费等因素,法院酌情扣减4万元。据此,法院判决,判决方女士返还吴先生125万元及相应利息。而吴先生给付的154万元中有125万元为小方收取,在扣减购房定金损失后,由小方对前述款项中的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(文中当事人均未化名)
汪程贞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